中國優化管理體制 金融穩定法二審
《人民法院報》在官方微博表示,周五(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委員會提出就金融穩定法草案第二次審議建議,主要修改包括3方面,當中內容表明要完善管理體制,明確中央金融工作領導機構職責。
金融穩定法草案在2022年12月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已對國務院提出的草案進行初次審議。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周五稱,除由中央金融工作領導負責外,今次修訂亦包括要求完善草案關於金融監管和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相關規定,同時要求做好與其他金融法律的銜接。
人大網資料顯示,金融穩定法立法的總體思路,是堅持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觀念,着力完善金融風險事前防範、事中化解和事後處置全流程全鏈條制度安排,明確相關職責和措施。
強化追究機制 維護市場秩序
草案亦明確統籌協調機制可以對有關部門、地方等採取問責措施,並對金融機構及相關主體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強化責任追究機制,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惠譽早前發表報告指,金融穩定法草案有助減低系統性風險,草案提出人民銀行再貸款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支援,作為處置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用於為高風險金融機構提供應急資金,以維護金融系統穩定。
周五,委員會建議,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國境衞生檢疫法修訂草案、會計法修正草案、學前教育法草案,以及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等法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