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連續不在港36個月或以上非中國籍港永久居民不會喪失身份
<匯港通訊> 社交媒體流傳,指根據《入境條例》,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
入境處就傳言澄清,指有關入境法例自1997年7月1日生效後,一直沒有變更。斷定相關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入境處會考慮不同因素,包括不在香港的原因,在港有沒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作為基地的公司等。
至於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入境處稱,除非他們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國籍或變更申報國籍,否則仍然是中國公民,不會因為長時期不在香港而失去永久性居民身份。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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