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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福電價優惠不變 台電:但114年起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補貼

有關近期外界質疑台電將取消針對社福團體及學校等電價補貼,台電今(26)日表示,學校、社福等團體仍享有電價優惠,並無變動,在今年 3 月的電價費率審議會已通過,自 114 年起,減收之電費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台電表示,根據電業法規定,社福團體、學校電價補貼,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行政院已指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現行依法享有電價優惠之團體或個人不變,僅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預算支應,對於受優惠對象毫無影響,請學校、社福機構放心。

台電說明,持續依據電業法第 52 條及 53 條規定,提供各級學校、社福機構及護理之家電價優惠,惟減收之電費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在本 (113) 年度 3 月的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中,有建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相關團體電價補貼。後續行政院亦已指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 114 年起優惠電價及電價凍漲金額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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