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匯港通訊> 立法會三讀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須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修例亦加入覆核機制,即在行政長官向海外律師發出證明書容許參與國安法案件之後,仍可覆核個案。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不認同有指修例破壞香港特區的專案認許制度,強調特區政府非常重視專案認許制度,但必須要與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取得平衡,而新機制已取得最合適平衡。
林定國強調,修例並無全面禁止海外律師在國家安全案件中以專案方式獲得認可,亦絕對不影響在不涉國安的刑事、民商事案件,以專案方式申請委聘海外律師,因此通過修例下的機制仍較其他司法管轄區寬鬆。
林定國又指,香港特區的居民有權選擇律師,法庭案例清楚說明,有關權利是指有權選擇在香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作為法律代表,但不包括沒有在香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而香港現時有超過100名資深大律師及超過1500名大律師,當事人可從中挑選合適的法律代表,修例並無剝奪任何人的合法權利。 (ST)